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李涛
狗咬伤了人,伤者可向狗主人索赔,那么宠物狗相互咬伤呢?不久前,岳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,一方要求赔偿,对方却辩称这是狗之间的亲热表达方式,“相互之间打架撕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”。这类纠纷到底错在谁,主人要不要为此买单呢?
去年9月,魏某遛狗完回到小区。恰在这时,宋某的狗无人牵管,从距离魏某20米左右的自家车库冲出,攻击魏某及其小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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见两只狗扭打在一起,魏某有点担心,用手里的食物驱散两只狗。这时,宋某从车库走过来,两人各自将狗牵走。
然而,魏某回家后发现自家的狗被咬伤,当即送医,前后共花费宠物医疗费2344 元。
“狗与狗之间打架,用湘潭话讲就是打‘耍架子’,它们之间可能是很开心,我们无法理解它们的世界。狗狗打架闹到法院去,别人看笑话呢!”宋某说。
“不是我要这两千多块钱,是你们家狗咬伤了我家的,咬得比较严重,宠物医院治疗要那么多钱,我没多要你一分钱啊。”魏某说。
“在这之前,我们家的狗起码咬过别的狗不下三次,每次都比这个更严重,别人都没有说什么。”宋某说。对此,魏某称,“我只是维护自己的权益。”
双方僵持不下。宋某坚持认为狗咬狗是动物之间的正常交往,拒不赔付魏某的宠物医疗费。魏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将宋某起诉至岳塘区人民法院。
法庭上,双方对是否应当赔偿争议较大,魏某主张宋某应当支付自己为带宠物狗就医而产生的医疗费、差旅费、误工费等费用。
岳塘区法院审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后,告知宋某在饲养宠物狗过程中有合理的注意义务,应当避免其宠物狗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伤,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经法官释法说理,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:被告宋某支付2500元给魏某。宋某当庭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。
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,法官表示目前适用的是“无过错责任”归责原则。动物天生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性,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,也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,保证使它不至于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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