顶端新闻记者 王丹 通讯员 张敏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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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6日,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。顶端新闻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公布了闫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等六起2023年毒品犯罪典型案例。
【案例1】
明知是“麻古”仍帮忙邮寄
构成毒品运输罪
2020年7月,岩某龙和岩某甲(已判决)在明知岩某乙(另案处理)交给他们的快递包裹中混装有“麻古”(甲基苯丙胺片剂),仍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某快递处,将包裹邮寄到河南省灵宝市。尹某(已判决)驾车前往取快递后交给唐某某,岩某龙收到好处费1000元。之后,唐某某将6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11.5万元卖给他人。
同年8月,岩某龙和岩某甲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将包裹邮寄到河南省灵宝市,岩某乙承诺事后给每人2000元好处费。尹某取货时,被蹲守民警当场抓获,并查获毒品疑似物“麻古”88包,净重1643.6克。经鉴定,查获的“麻古”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,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14.89%。
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岩某龙明知岩某乙让其邮寄的快递里有毒品,仍两次邮寄甲基苯丙胺片剂,毒品数量分别为6000粒、1643.62克,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,应予惩处。岩某龙在与岩某乙、岩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是从犯,应当减轻处罚;岩某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,且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法院最终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岩某龙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;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。
【案例2】
多次贩卖、制造毒品
被判无期徒刑
2015年8月,王某某、庞某某(均已被判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)与被告人宋某某到南京等地购买制造毒品的设备仪器和原料后,在开封县一废弃水厂制造甲卡西酮,由王某某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千克,由王某某、庞某某、何某某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4千克。
9月,王某某和庞某某将制毒窝点搬至庞某某位于兰考县赵庄村的家中,并重新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,制造出约21.3千克甲卡西酮,分别由王某某、庞某某以1O万元的价格卖出10千克;由王某某、庞某某与宋某某以6万元的价格卖出4千克;何某某卖出6.7千克。后公安机关在庞某某家当场查获甲卡西酮605克。
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宋某某伙同他人制造并贩卖甲卡西酮,数量大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、制造毒品罪。宋某某在制造、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,积极参与,行为主动,但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对同案犯王某某、庞某某较小,可酌定从轻处罚。法院最终以犯贩卖、制造毒品罪,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【案例3】
非法种植1665株罂粟
被判刑处罚金
2021年10月,闫某某在邻居李某某的老房子院内外,种植了两片罂粟。
2022年3月9日,息县公安局小茴店镇派出所民警发现后,在闫某某亲属及村干部的见证下,将其铲除。经现场清点,共计1665株。
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闫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665株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。闫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;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宽处理;系初犯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法院最终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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